各区县(市)科技局,“四区二岛”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,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决策部署,强化创新主体培育,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,经研究,现将2021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市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
(一)依托单位基本条件
1.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“246”万千亿产业集群,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,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。
2.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,具有区县(市)级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。
(二)主要科技创新指标
1.研发投入比例。申报企业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:
企业规模(万元) |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|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(万元) | 备注 |
500≤销售收入<2000 | 5% | 销售收入×5% | |
2000≤销售收入<15000 | 相对比例3% | (销售收入-2000)×3%+100 |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|
销售收入≥15000 | 相对比例2% | (销售收入-15000)×2%+490 |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|
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,主要包括:①人员人工费用;②直接投入费用;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;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;⑤设计费用;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;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;⑧其他费用。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%。
2.知识产权指标。近3年内(不包含2021年度)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(软件著作权)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。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(仅限职务发明)取得,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。
3.科技人员。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,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%以上。
4.科研条件。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,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。
二、市企业研究院
(一)依托单位基本条件
1.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,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。
2.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,建有市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。
(二)主要科技创新指标
1.知识产权。近3年内(不包含2021年度)通过自主研发方式,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,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,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。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(仅限职务发明)取得,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。
2.管理制度。组织架构合理,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,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。
3.科技人员。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,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,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%。
4.科研条件。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,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,科学仪器设备、科技文献、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(软件企业500万元)。
5.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、产品质量、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。
三、申报流程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要求,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“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”完成,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,无须提交我局。
(一)企业填报
符合条件的企业,请于8月2日至9月10日,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program.sti.gov.cn),选择“法人登录”,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,在“申报新项目”栏目下选择“市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”或“市企业研究院”栏目在线填报,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在线初审
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管理信息系统,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。市企业工程(技术)中心应会同当地经信、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推荐名单。市企业研究院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推荐名单。推荐名单于9月24日前将推荐函(一份)报送我局。
(三)评审备案
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,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。
网络填报咨询电话:87811024
政策业务咨询:李玉洁 电话:89292205
宁波市科学技术局
2021年7月29日